
近日
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
审结一起开设DC案
判处被告人廖某(女)有期徒刑八个月
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
对被告人犯罪所得
人民币22085元(已追缴)
依法予以没收
上缴国库
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
被告人廖某在手机APP“牌乐门”
创建亲友圈
购买房卡开设房间
邀请并组织他人在其开好的房间
进行赌博活动
廖某用其支付宝、微信
对赌资进行结算
并于每局结束后
向赢家抽取5元或10元“台子费”
经司法会计鉴定
廖某在开设DC期间
共获利22085元
法院审理认为
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,在网络上开设DC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DC罪。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系坦白,可从轻处罚;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自愿认罪认罚,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赃款,并主动缴纳了罚金保证金,具有悔罪表现,依法可从宽处理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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